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图书馆管理制度

 

图书馆是广大师生进行学习和研究的公共场所,是学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到馆的每一位读者,都应讲公德、爱图书、遵馆纪,自觉做到文明借阅。

1.遵守入馆须知,借书规则、阅鉴规则以及其它有关读者的规章制度。

2.爱护馆内书刊资料及各种设备,对书刊资料不得涂抹、撕剪和私自拿出馆外。

3.保持馆内安静,不得奔跑、喧哗和哄闹;不得在馆内接听和拨打手记;不得吹口哨、唱歌、开收音机;不得穿钉鞋、拖鞋、背心入馆。

4.保持馆内清洁,不得随地吐痰、吸烟、乱扔杂物。

5.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以及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分。

读者所借书刊一旦丢失或损坏(如撕烂、污损、水浸、涂写、划线等),必须按有关规定照价赔偿。

1.丢失或损坏所借书刊资料,原则应以原版或再版的新书刊赔偿。

2.对那些保存价值高的图书,如中外名著、诗歌、绘画等,凡原价不足3元者,一律以3元为基价,(超过3元者,一律以原价为基价),再加3倍赔偿。

3.对无复本的种子(孤本)书刊、外文原版的原价不足10元者,一律以10元为基价。其他孤本书的原价不足5元者,一律以5元为基价,再加4倍赔偿,凡原价超过以上基价者,一律以原价为基价在加4倍赔偿。

4.成套书(如《百科全书》)按全套书的价格赔偿。

5.对使用率较高,时效较长的数理的图书,原价不足3元者,一律以3元为基价,再加3倍赔偿,凡原价超过3元者,一律以原价的3倍赔偿。

6.除第2-5条以外的图书,一律以原价的3倍赔偿。

7.原版的期刊(包括单本刊和全订刊)和资料无定价的,一律按复印价再加装订费赔偿。

8.无定价的书刊资料一律按复印价再加装订费赔偿。

9.缺损书刊财产登记号,按丢失处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10.办理赔偿手续后,如丢失者在二个月内找到原书(刊)或购到新书(刊),可持赔款收据来馆办理退款手续,但要扣除超期费。

11.用原书(刊)赔偿者,一律收取加工手续费2元。

1.读者所借书刊资料应按期归还,如超期,则应每天按0.1元交纳超期借阅费。

2.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若发现用他人借书证借书,除立即扣留借书证外,处以20元的罚款。如借书证丢失,应及时挂失并交挂失费2元。如需补新证,每证交补证费30元。

3.馆内严禁吸烟,一经发现吸烟,每次罚款50元,在书库和阅览室吸烟者,每次罚款100元。

4.凡撕剪、盗窃书刊资料者,除责令其写出检查并张贴通报批评外,还按以下规定给予罚款:

1)撕剪书刊资料

图书:按最新版本的5倍罚款。

期刊:单本按全年价格的4倍罚款,合定本按整本的价格的6倍加装订费罚款。

报纸:按全月价格的5倍罚款。

2)未经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资料拿走一律以盗窃论处,均处以20元再加被盗书刊最新版本价格的10倍罚款,无价格的书刊资料处以20元再加上复印价的6倍罚款。

四、办理、注销借书证制度

1.新生办理借书证必须以班为单位,由部门统一委派专人来馆办理。

2.插班生、复学生及教职员工办理借书证,须持班或部门证明来馆办理。

3.每人限办一证。

4.学生正常毕业离校时,以班为单位交回借书证,同时统一在财务部门领取其押金。

5.个人退学或离职时,持退学或离职循环单来馆办理退学或离职手续,同时在财务部门领取其押金。

6.凡丢失借书证须补办者,交纳押金30元,工本费1元,学生毕业后,在查清确定未借书时,可退还其全部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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