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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确定发展对象应注意哪些问题 ?

(1)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坚持党员标准,全面衡量,特别要看其政治素质,不能只看其工作、学习好。对入党动机不端正,思想觉悟不高,政治品质不好的,工作学习表现再突出,也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2) 确定聘任、借调人员和劳务工 ( 临时工、轮换工 ) 为发展对象,必须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要征求原所在单位 ( 居住地 ) 党组织的意见。

(3) 讨论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时,应重视所在单位 ( 部门 ) 党小组的意见,因党小组对本小组联系和培养教育的对象比较了解。但必须明确,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不能仅以党小组讨论的意见来决定是否列为发展对象,也不能把党小组讨论作为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的唯一依据。

26.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为什么必须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新党员一般应在发展对象中吸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先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培养联系人担负着对入党积极分子直接培养教育的任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最了解。党小组是与入党积极分子接触最近的一个层次,党内外群众对党组织更准确地掌握党员标准,保证新党员质量。也可以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避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

27. 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做好哪些工作?

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不能因此而放松对他们的培养、教育,而应当对他们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要继续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让他们在实践中坚强锻炼,促使他们自觉地用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同时,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要组织他们参加入党前的短期集中培训,进一步进行教育和考察。

28. 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

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带有特定含义的三个概念。三者之间既有明确的不同称谓,也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正确的理解是:对于要求人党的同志来说,这三者是他入党前逐步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同阶段;对于党组织来说,是衡量要求入党的同志成熟程度的标志。

凡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问党组织郑重提出口头或书面入党申请的称作申请入党人;经党小组 ( 共青团员经团组织 ) 推荐,支委会 ( 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 ) 审查同意的,称作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 ( 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 ) 讨论,认为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称作发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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