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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关于教职工

劳动争议调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处理解决学院内部发生的争议,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服务、管理的工作秩序,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争议当事人自愿原则;

(二)同争议当事人民主协商原则;

(三)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时一律平等原则;

(四)尊重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原则。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三条 学院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负责调解学校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问题。其机构设在工会。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设委员5名,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为教代会正式代表和工会代表参加,成员构成为:

(一)教代会代表3名,由教代会执委会推荐,教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二)工会代表1名,由工会委员会推荐,教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三)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副主席兼任。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应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依法调解学院行政方与教职工之间发生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开除、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方面发生的争议;

3、因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方面发生的争议;

4、因实施聘任、聘用过程、履行聘任协议方面发生的争议;

5、因生活、工作、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福利方面发生的争议;

6、因劳动报酬、工伤、经济补偿方面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教职工争议当事人,已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调解组织不再受理。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职工以及争议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主持调解,依法维护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检查、督促争议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做好调查、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因退休、调离本校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时,由教代会执委会决定调整人选。

  第十一条  院(系、部)有条件的可以成立相应的调解组织。

第三章  调解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院内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从发生争议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三条  争议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书中,应当有明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必要时提供佐证材料,以便调解。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后,对所申请争议进行审核,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的,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及时指定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简单的争议,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复杂的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由其指定的委员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学校有关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主持调解人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学院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有权采取其他合法维权行为。

  第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一般在30日内结束。如遇特殊情况,经调解委员会研究可适当延长,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五章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回避:   

(一)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调解委员会和争议双方当事人应严守如下调解纪律

(一)调解委员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准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劳动争议教职工方当事人是在职职工的,在调解期间不能影响工作。

(三)争议行政方当事人应尊重争议教职工,认真听取教职工陈述,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调解或对争议职工进行压制打击。

(四)当事人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心平气和,充分协商,不准意气用事、恶语相加激化矛盾,不得无理取闹,干扰、妨碍调解和报复。

(五)在争议达成协议前,或调解不成,争议双方仍须按行政决定执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双方都应自觉主动履行调解协议。

(六)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工会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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