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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资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为加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有效地化解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根据《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  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

1.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行学院、系管理体系。贷后管理工作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贷款贷后工作的落实、管理与跟踪。

2.系选拔一名相对稳定、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专干人员,主要负责系部奖助贷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3.学院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协助学院资助中心对贷款金额的发放,以及风险补偿金、贷款学生提前还款付息款项的划拨工作。

第二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1.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3.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

过名单统计汇总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4.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长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 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学生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5.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资助中心审批。

6.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三  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各系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贷知识教育,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并协助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进行跟踪管理,贷款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有义务对贷款学生进行信息跟踪,跟踪时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学生还清全部借款的本息为止,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信息跟踪工作在班主任登记手册中予以体现,并作为班主任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各系每学年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品德、消费等方面进行跟踪,将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资助中心有权终止并提前收回贷款。

3.各系建立贷款学生数据信息库,贷款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纳入其个人档案。

4.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终止学生贷款并督促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偿还贷款:

1)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在校期间消费与收入不相符,有挥霍浪费、不勤俭节约现象的;

4)贷款学生弄虚作假,恶意骗贷的。

5.贷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转学的贷款学生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手续。

2)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其必须提前还清贷款本息。

3)休学学生休学期间自付利息,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4)转系、转专业的贷款学生,系部辅导员要登陆本系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修改学籍信息,转入系院负责贷款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  对贷款毕业生的管理

1.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经办行组织贷款学生毕业前办理贷款信息确认手续,学院及系组织学生签订还款确认书,提醒学生每年还贷款自付利息的时间,确定毕业后具体联系方式、电话,并告知学生违约将造成的后果。

2.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3.保持毕业后联系,做好风险预测。

1)系辅导员或班主任每年至少与贷款毕业生联系两次,及时通报个人的有关情况,以便学院随时掌握毕业生工作、生活动态及偿还能力;系辅导员及班主任有义务对贷款毕业生进行密切的信息跟踪,直到贷款学生还清全部借款的本息为止。

2)贷款毕业生毕业后继续升本学习(全日制)的可以贷款展期;

3)学院将每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和诚信档案并入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情况和表现。贷款学生信息和还款记录数据,纳入银行个人信用国家征信系统;

4.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必须及时将变更联系信息及时告知所在系的辅导员或班主任,以便还款业务顺利进行。

5.贷款学生偿还贷款的银行帐号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所在系或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使账号得以及时更正。

6.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会构成贷款学生违约行为:

1)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使用贷款或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2)贷款学生毕业后未按照还款协议进行每年的年度利息偿还以及贷款到期后的本金偿还。

7.各系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交流沟通,掌握毕业生的信息跟踪。各系除电话、书信联系外,发挥网络优势,在学院网站开辟贷款论坛、设立专用电子信箱、以系、专业或班级建立贷款学生qq群等方式随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收入状况和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络方式的变化,及时掌握和上报可能影响贷款学生按时还款的情况,有效预测和防范贷款违约风险。

8.建立还款提醒制度,对毕业生贷款催收采取提前通知和提醒的方式,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分别在每年的12月扣年度利息之前一个月以及贷款本金到期前六个月,采取有效的书面通信或电话联络等方式通知学生,要求学生及时将所需的款项存入助学贷款银行账户或助学贷款支付宝账户。

第五  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201291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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