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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学生能圆满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与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奖励资助名额和预算于每年十一月前后由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指标,按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再分配给各系。

第二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目的是为了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办理了我校困难学生登记手续。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办理了我校困难学生登记手续。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三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评审中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具体程序是:

1.学生处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根据各系的学生人数及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情况提出分配名额的建议,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评选通知,各系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和公示工作,确保评选公开和透明。

2.各系于每年11月份左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及提供相关材料,并递交相关申请表。

3.经班级民主评议,各系奖助学金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并在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者,由各系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间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异议者由所在系领导小组牵头进行重新调查核实。

4.学生处认真审核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后,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者,确定为受奖助学生。

第八条 学院每学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并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每年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有关资金下达到学院账户后,由学院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但应优先用来缴交学费。

一、各部门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评选资格:

1.违法违纪受到学院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

5.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二、各部门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暂停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1.获奖和受助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奖励或资助的;

3.用助学金请客或有购买高档消费品等奢侈浪费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各系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组织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各系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系奖助学金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各系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二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对国家划拨的以上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考核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并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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