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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提高学校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以及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报酬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是资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助学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我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奖助学管理中心,是学生处下属科室,负责全学院的资助工作,包括勤工助学工作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和管理,为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 教务处、后勤处、宿管科、图书馆等部门及各系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服务中心工作,应委派一名以上人员作为服务中心兼职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各级学生会应设立勤工助学部或其他相应的机构积极参与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应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 开展勤工助学要以院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和学院产业的智力、体力劳动及后勤服务为主要内容。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积极开发院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

第九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时间不超过8小时。

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三章 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具备如下条件:

为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身体健康。

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学有余力,原则上应没有补考科目。

第十二条 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经所在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奖助学中心审批。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三条 奖助学中心依据学生申请表和系或辅导员意见,根据勤工悬赏岗位的数量和要求,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的同学在接到通知后,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勤工助学机会,奖助学中心将另行安排其他同学上岗。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与保障

 

第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或学生会、学生团体等需要组织开展校内外各项助教、助研、助管、科技咨询、家教、智力、体力劳动和后勤服务等勤工助学活动的,应向奖助学中心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经奖助学中心上报学院领导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在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违反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将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消极殆工,不能按质量完成工作。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故意损坏单位或个人财物。

当学期有较严重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当学期考试不合格课程达到两门惯用语以上者;或因参加勤工助学而旷课,影响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 奖助学中心要积极拓宽勤工助学资金来源,通过社会、单位和个人捐赠以及劳动服务收入等多各渠道,增加勤工助学基金收入。

第十九条 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学院根据其工作岗位性质和特点给予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分为以月为单位结算、以日为单位结算和以小时为单位结算三种。勤工助学连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一个月累计勤工助学时间一般不少于33小时,不超过40小时)者,以月为单位结算,根据不同岗位每月报酬为200-300元;勤工助学连续时间3日以上但又不足一个月(原则上平均每天勤工助学时间不少于1.1小时,不超过1.3小时)者,以日为单位结算,根据不同岗位每日报酬为8-10元;勤工助学连续时间不足3日者,以小时为结算单位,根据不同岗位每小时报酬为8-9元。

第二十条 奖助学中心每年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情况,适当调整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中心应建立特别困难学生档案,并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吸收这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他们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解决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中心应定期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施行。

学院地址:广东廉江经济开发区78号 邮编:5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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