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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评选指标的参考依据是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德育成绩,综合素质测评等指标。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奖助学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组成。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没有违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一学年两学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均排名50%以内;并且没有补考课程。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如学习成绩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但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二级学院(班)报国家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开会讨论审评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须提供家庭困难证明)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开会研究讨论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学院(班)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奖助学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在学校奖助学管理中心下达评选通知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应填写《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上交各二级学院或辅导员,各二级学院(班)再根据评选分配的名额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各二级学院(班)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校奖助学管理中心及国家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如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国家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复查。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上级部门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学院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班)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品好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在评选结束后一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学校将取消该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并收缴所获得奖金:

(一)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资料;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凡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在勤工助学岗位安排上给予优先安排或指定安排。在勤工助学期间要遵守工作部门的规章制度,否则按情节减扣奖金数。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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