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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奖学金获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获取和运用知识能力。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4.学校非英语专业学生评比奖学金英语应用能力等级不作要求;英语专业学生第三学期必须通过英语应用能力A级方可评奖学金。

第五条奖学金的比例和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评定,享受人数按本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奖学金的设定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具体奖励金额和奖励办法由院长办公室另行制定。各二级学院可调整各班之间的比例,但不能过于集中。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办法:

1.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初评结果由各二级学院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3天。

2.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3.每学年开学后,由各二级学院以班为单位按照《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及表现等情况综合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享受某一项或几项奖学金:

1.当学年有课程不及格者,不能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2.当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没有达到良好等级以上。

3.受处分者,当学年内不能享受各类奖学金。

4、欠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者(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办理暂缓交费手续的除外)。

第八条各项奖学金均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评选、制表,送学校学生处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后发放。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

 

学院地址:广东廉江经济开发区78号 邮编:5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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