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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文理发202152

 

关于印发《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稿)

单位

根据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学院制订了《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2021526


附件: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加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有效地化解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贷[2007]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以及《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7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

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行二级学院管理。贷后管理工作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工作的落实、管理与跟踪;

二、二级学院选拔一名相对稳定、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专干人员,主要负责本学院奖助贷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学院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协助学院资助中心对贷款金额的发放,以及风险补偿金、贷款学生提前还款付息款项的划拨工作。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校园地助学贷款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长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学生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资助学院管理中心审批;

5.学校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

1.学生申请

1)预申请。

预申请主要是针对在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获得过国家助学金,或经学校认定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准备报考普通高校的高中阶段应、往届毕业生。预申请手续为:有助学贷款需求的学生,高考前,可向所在学校进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由学校汇总助学贷款预申请名单并报当地县区教育局,录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预申请时间为3月30日至5月30日,对遭遇自然灾害、家庭变故等特殊情况学生预申请时间可延至贷款办理前。

2)网上申请。

接到录取通知书的大学新生和首贷在校大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https://csls.cdb.com.cn/)注册,并按指引填写相关信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续贷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出续贷申请,按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3)现场确认。

①首次贷款学生(包括高校录取新生、在校生)携带《申请表》、录取通知书(或高校学生证)和身份证明材料,与共同借款人前往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签订借款合同,签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以下简称《受理证明》)。

②续贷高校在校大学生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携带《申请表》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前往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签订借款合同,签收《受理证明》。

③非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未经预申请的学生需携带《申请表》前往所在高中(中职学校)、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与共同借款人前往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签订借款合同,签收《受理证明》。

4)上交《受理证明》。

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入学后须及时将《受理证明》上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入学信息和欠费信息。

第三章  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一、贷款发放后,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贷知识教育,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并协助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进行跟踪管理,贷款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有义务对贷款学生进行信息跟踪,跟踪时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学生还清全部借款的本息为止,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信息跟踪工作在班主任登记手册中予以体现,并作为班主任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品德、消费等方面进行跟踪,将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并提前收回贷款;

三、各二级学院建立贷款学生数据信息库,贷款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纳入其个人档案;

四、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终止学生贷款并督促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偿还贷款:

1.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在校期间消费与收入不相符,有挥霍浪费、不勤俭节约现象的;

4.贷款学生弄虚作假,恶意骗贷的。

五、贷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转学的贷款学生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手续;

2.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其必须提前还清贷款本息;

3.休学学生休学期间自付利息,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4.转系、转专业的贷款学生,二级学院辅导员要登陆本学院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修改学籍信息,转入系继续负责贷款学生的管理工作(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四章  对贷款毕业生的管理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行组织贷款学生毕业前办理贷款信息确认手续,学院及二级学院组织学生签订还款确认书,提醒学生每年还贷款自付利息的时间,确定毕业后具体联系方式、电话,并告知学生违约将造成的后果;

二、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三、保持毕业后联系,做好风险预测。

1.二级学院辅导员或班主任每年至少与贷款毕业生联系两次,及时通报个人的有关情况,以便学院随时掌握毕业生工作、生活动态及偿还能力;二级学院辅导员及班主任有义务对贷款毕业生进行密切的信息跟踪,直到贷款学生还清全部借款的本息为止;

2.贷款毕业生毕业后继续升本学习(全日制)的可以贷款展期;

3.学院将每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和诚信档案并入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情况和表现。贷款学生信息和还款记录数据,纳入银行个人信用国家征信系统;

四、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必须及时将变更联系信息及时告知所在系部的辅导员或班主任,以便还款业务顺利进行;

五、贷款学生偿还贷款的银行帐号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所在二级学院或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使账号得以及时更正;

六、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会构成贷款学生违约行为:

1.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使用贷款或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2.贷款学生毕业后未按照还款协议进行每年的年度利息偿还以及贷款到期后的本金偿还。

七、各二级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交流沟通,掌握毕业生的信息跟踪。各学院除电话、书信联系外,发挥网络优势,以系部、专业或班级建立贷款学生qq群等方式随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收入状况和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络方式的变化,及时掌握和上报可能影响贷款学生按时还款的情况,有效预测和防范贷款违约风险;

八、建立还款提醒制度,对毕业生贷款催收采取提前通知和提醒的方式,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分别在每年的12月扣年度利息之前一个月以及贷款本金到期前六个月,采取有效的书面通信或电话联络等方式通知学生,要求学生及时将所需的款项存入助学贷款银行账户或助学贷款支付宝账户。

第五章    

1.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

 

学院地址:广东廉江经济开发区78号 邮编:5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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