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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理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本着量入为出,事前控制的原则,有计划的调配使用教育资金,合理配置办学资源,安排好费用支出,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年度预算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和行政部门、实中心等。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各单位(部门)预算组成。学校年度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等环节。各环节都应按照程序进行,并形成相应的文件和记录。

 学校实行年度预算,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 起至12月31日止。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学校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全校可能组织的收入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支出项目,不搞赤字预算。

 预算编制工作应在财务处的领导下进行,由各相关责任单位主管参与,形成合理的预算方案。

 财务预算是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财力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安排所需资金,是学校筹集、分配、运用、控制资金的依据。

 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要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对比,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要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情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学校基础信息是做好财务预算的根本保障,各部门有义务向财务部门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基础信息负责,对于重大数据差错,要追究其责任。

十一 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的原则,尽可能排除收入的不确定因素,不将上年非经常性的收入作为预算年度的收入依据。收入预算的编制按来源测算:在编制财政补助收入时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定额标准编列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时,应根据具体的收费项目确定,凡明确有收费标准的项目,要根据有关基数和收费标准计算编列在编制其他收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结合上年情况编列。

十二 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支出预算首先要保证基本支出。

十三 编制基本支出时,应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三个两部分人员支出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教职工在编人数等计算编列公用支出有支出定额的,要按定额计算编列,无支出定额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预算审核

十四 预算审核是保证预算编制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预算审核应依据预算编制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

第十 预算审核应在财务处的领导下进行。预算审核应由专门负责的财务预算管理小组进行,成员由财务处人员和相关责任单位主管组成。

预算执行

第十 预算执行是学校年度预算管理的重中之重。预算执行应按照预算方案进行,严格按照预算编制指标和预算审核意见执行。

第十 预算执行工作应由各相关责任单位主管负责,各单位应按照预算方案及时调配经费,确保预算指标的实现。
    第十 预算执行时,应注重过程管控,保证预算的逐步完善和财务的规范化。凡涉及预算执行范围的事项,都应按照程序和规范进行。
    第十 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于有重大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主管应及时报告给财务处,并提出解决方案。
    十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给财务处领导和相关责任单位主管。

预算监督

 预算监督是保证预算执行质量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预算监督应在财务处的领导下进行,由财务处和相关责任单位主管共同负责。

 预算监督工作应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预算的规范执行。

第二十 预算监督工作应注重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对于重要问题应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 预算监督工作应定期进行,形成监督报告和建议。报告和建议应报送给财务处领导和相关责任单位主管。

附则

第二十 学校年度预算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务处负责制定,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二十六 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财务报送本部门下年度预算草案。财务根据学校下年度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单位收支计划,汇总编制预算方案,并于12月底以前将预算方案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十七 凡是未报预算或未经批准执行的预算项目,所需支出必须按《广东文理职业学院预算外支出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八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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