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文理职业学院(以下简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高校关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教师、科技人员、学生等人员和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离手续的教职工,其在学校工作期间或利用学校科研条件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凡我校教师、科技人员、学生等人员和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动手续的教职工,不得将利用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归属于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的职务发明占为已有,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私自转让和私自对外合作,不得变相转让和变相对外合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形成新枝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院长领导的科技成果转化小组,统筹全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科研处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业务指导和汇总、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第八条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服务机构和归口管理部。

第九条  学校各处(院、系、室、研究机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院长的领导下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条  廉江市万宁实业有限公司代表学校管理经营性资产,学校科技成果入股的股权原则上划转至廉江市万宁实业有限公司,廉江市万宁实业有限公司以出资人身份参与入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外派的科技合作机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与湛江市委市政府、廉江市委市政府、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校科技成果在地方转化落地。

第十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法

1.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有偿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三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十四条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科研处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遴选、论证,提出转化方案,通过实践、展示、推广等演示、项目对接会、成果交易会等多种方式寻找与市委市政府、企业、资本等方面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积极对科技成果提出转化建议或方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六条  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成果转化负责人拟定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科研处,由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科研处依据相应管理办法和流程履行,报院长审批。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收入到款后,应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扣除应缴纳的税费、返还成果转化评估等相关成本,余下的净收益方可记为可分配收益。 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收益按照7:3的比例分配,即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占70%(其中30%用于现金奖励,税收代扣代缴;70%作为科研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占30%,学校将所获得转让收益的15%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转让人与单位一体的不包括在内)。技术转化后产生的技术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第十八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70%的股权,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课题组)15%的股权,其余15%的股权为学校股权

第十九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四章   相关政策及责任

第二十条  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人事政策,建立针对各处(院、系、室、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工作量饱满、高质量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到企业及其他组织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及取酬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允许教学科研人员到社会或企业去创业,从事与其学术领域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所创办企业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创业人员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创业期问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学校,保留期限不超过三年,创业期间,所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支持、指导、帮助学生创新创业,支持教师投资学生所创办企业,与学生共同创业。

第二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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