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学习贯彻教育部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有关精神的通知》(粤教科函[2016]8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学生。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论文或为他人带写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九)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学校院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并报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毕业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文理职业学院院长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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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3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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